现如今,农村地区经常会遇到土地征收,但很多村民对具体征收程序并不了解,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自知。其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征收程序已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限制政府公权力滥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归纳整理,以便大家在遇到征收时,不再彷徨迷茫,思路清晰、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启动征收程序的,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预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再进行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是不予补偿的。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现状调查时,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村民住宅等情况,并将登记调查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有村委会、利害关系人的参加。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写明征收目的、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和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进行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村民有异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方案最终批准确认后,在公告期限内,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未按期登记,一般按前期权属调查公示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补偿。对于个别难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申请征地批复时如实说明。
六、申请土地征收批复
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征地批复前,应当落实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况由省级政府审批。
七、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批复申请经过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的范围内进行公告。
八、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或前期权属调查结果、当地补偿政策等内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