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新政策使用地政策比以前更宽松了,允许“建楼养猪”,更有利于提振社会资本投入生猪养殖的信心。那么,具体有哪些政策呢?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
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筑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加强管理,必须符合建筑安全和动物防疫的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以上为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