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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原来还有这样的 “强拆” ? (二)

如今,针对合法的房屋、建筑,只允许司法强拆,针对合法房屋不得再有行政强拆。而部分政府为了逃避法律,又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招数,更是衍生出了强拆的变体——误拆,帮拆等现象。本周二(3月29日)的文章中,我们说到了如果遭遇村政府“帮拆”,乡镇政府有查处“帮拆决议”的法定职责,其不履职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今天我们来更进一步,讨论一下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为什么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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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法条可知,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不是国家机关,且涉案决议也并不是针对某一类人的决议,涉及到确定具体数量的村民,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一类群众的问题,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作的决定,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政策特征。

由此可见,该村代会决定实施村民自治搬迁、“帮拆”,由村集体代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力,这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而是绕开《土地管理法》而实施的收地、占地行为。其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名,规避国家强制性的土地征收,将批准土地收回的机关由省级以上政府直接下放到村集体,并且不再实行政府征收程序,省略了很多审批流程,实施起来也没有固定程序,甚至也赋权村委会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村委会、村集体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去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有偿退出这样的土地。能强制的只有两种,一是征收,一是拆违,其他“强制”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赤裸裸的侵害村民财产权益的行径。

法律不能背离道德,也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在老百姓的最朴素认知中,我家的宅基地上房屋,“红本”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凭什么别人随随便便就能来“帮拆”呢?如果一个文件、政策背离了最基本的认知,那么很大几率上这是有问题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在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等正当合法权益均可能因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违法决议面临不可弥补之侵害的情况下,甚至拆除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认可乡镇政府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并且将之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是以纠纷属于村民自治或者政策调整范畴为由而将此类案件拒之门外,截断当事人这一权利救济的路径。


老百姓们遭遇“帮拆”时,不要慌乱,冷静应对村委会工作人员,保存好村委会决议、录音等证据,尽快和征地拆迁律师进行咨询,由专业律师介入,开展维权活动,与村委会“帮拆”的时间赛跑,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房屋被拆除,保护我们的个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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