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存在被征收人权益被侵害从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如何确定?屋内物品的损失如何赔偿和举证呢?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行政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约定的补偿项目和数额符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则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范围及数额可以作为确定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依据。如已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奖励及其他补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另行提出的赔偿请求存在超出协议约定补偿数额的损失,则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三、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和举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拆迁人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损失。
以上为征地拆迁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