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最高法:集体土地都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补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那么,是否所有的集体土地都可以请求参照国土标准补偿呢?请参看最高法陈春生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0422,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开展相关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工作20145,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办明华村6队签订高征协字心拆2014116号《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明华村619174.58平方米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修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578643.60元。2014619日,高新区土储中心向明华村6队转账支付上述1578643.60元补偿费。20151027,高新区土储中心与明华村6队陈春生签订高征协字心拆2015209号《南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陈春生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93.75平方米,各项补偿款共计506593.37元;高新区土储中心应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的80%405274.70元交付陈春生;陈春生应在收到该款项15日内清空房屋并通知核实,高新区土储中心核实后奖励2000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补偿款101318.67元;逾期不拆除不清空房屋的,按每拖一日扣200元奖励金,直到扣完为止。2016226,高新区土储中心将补偿款的80%,即405274.70元,存入陈春生的银行账号。陈春生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最高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是: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时,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征为国有土地。如果补偿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房屋价值已经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显然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同时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集体土地征收与对陈春生房屋征收是同步进行的,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条件。陈春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陈春生的再审申请。

 微信截图_20190827134018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条件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