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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被继承,你不得不知道的小知识!

征收一般分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前者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在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关于土地继承的问题,最近小编收到了很多村民询问土地继承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小伙伴们介绍一下土地到底能否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1、“怎么有人在父母百年后还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题所问,事实真是如此吗?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指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特殊的关系或一定的标准组成,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各农户,而不是单独属于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该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归村集体组织管理。虽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该条款的意思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农户中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只要不是绝户的情况出现,其余组成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然可以作为农户的组成人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又尚在承包期内,应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这也就避免出现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或者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的现象,否则,便会违反物权法的物尽其用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 宅基地能否继承的问题

1、宅基地所有权能否继承问题

若宅基地上未建设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上建有合法建筑

宅基地上有合法建筑,宅基地所有权虽归集体所有,但是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可以作为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依据继承法予以继承,再根据“地随房走”,继承人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一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关于宅基地特殊问题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情况,宅基地部分成员死亡,宅基地是否被村集体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则在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当然产生户消灭的结果,则余下作为组成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在征收过程中村民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存在很多疑问,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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