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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农作物强占承包地,这些赔偿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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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摧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强占土地,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对于因强占土地引起的赔偿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第一,应当赔偿被毁庄稼当季及下季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于庄稼已被清除,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因此赔偿方式应为支付赔偿金:首先确定赔偿标准,可依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青苗补偿标准;其次需确定赔偿亩数,按照被实施行政强制的承包地证载面积为准。


第二,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被强占的土地,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即对涉案承包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


第三,无法返还耕种时,补偿赔偿一项都不能少。在我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要给予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此时还需注意,即使行政机关履行了安置补偿的职责也并不能免除其违法占地的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制占用农民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农作物,属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广大农民朋友若遇到该类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保证合理的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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