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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建筑不可“一刀切”,经认定后应当依法补偿!

【导读】近日,美泰律师接到部分被征收人的咨询,纷纷反映自家的房屋被征收,可是由于房屋未曾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征收部门直接将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少补甚至不予补偿。美泰律师在此告诉大家,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必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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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美泰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另外还需提醒大家,对于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调查、处理结论不服时,可以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公示期间内提起异议并申请重新认定,而相关部门也需针对被征收人的申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虽然理论上不能直接对认定结果提起诉讼进行救济。但一旦涉案建筑本身并非违法建筑而被错误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样的文书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权。即便是已经签订了协议,对于明显不合法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协议,被征收人仍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


【美泰律师提醒】

由于未经登记建筑形成原因众多、权属状况难辨且法律关系复杂,多数征收部门会直接将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是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且直接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未登记的建筑物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建议被征收人立即启动维权程序,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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