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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为村民批地建房保驾护航

导读:2020年0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作出通知,通知中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进行政策保障。

一、计划指标单列。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图片1

美泰律师认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的用地需求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支持。相较于现如今的情况,村民家中子女长大成人,结了婚并单独分户出来,老宅基地就明显不够子女建房居住使用,向村里申请另批宅基地建房,总会被以没有指标、没有用地空间等等理由不予批准或搁置,只能由村民自行购买村集体内其他村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解决居住需求,致使作为村民本应享受到的政策优惠而无法享有。

对此,《通知》中明确指出了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上报有关单位审批,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并且要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用地指标、用地空间都已具备,在政策上保障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需求,让村民分户后即可获批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建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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