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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可以假借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吗?

征收拆迁、征收补偿及强制征收与拆除行为可以假借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吗?应当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呢?请参看最高法贾十一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不同性质土地与地上房屋征收依据不同法律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依据不同的法律,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

 

二、公权力职权范畴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三、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实施强拆如何处理

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强制拆除行为虽以村委会名义实施,实系法定的职权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命令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实施强制拆除主体并非村民委员会。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强拆是否可以假借村民自治形式进行的相关判例与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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