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行政机关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被危房”案件。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案件背景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2015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随后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裁判要旨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泰律师以案说法
如果行政机关介入对居民的房屋鉴定并认证,那要经过哪些程序呢?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的规定,需要以下几个程序: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3、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4、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个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5、按本标准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如果不能满足以上程序,则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以被征收房屋存在危险性为由,对房屋进行危房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以安全需要为由下达紧急搬迁公告,以此对居民的房屋进行拆除,必须满足其拆除危险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手段合理,符合合理行政和高效便民的行政基本原则。反之,若借紧急避险之由而行强制拆除之实,不仅其行为违法,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不利于和谐拆迁的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