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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被征地老百姓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土地被政府下文征收之后,村委会的人说批文一下,土地已经是国家的了,给你补偿就是白得的,不给你土地也已经归国家所有了。很多老百姓信以为真,虽然觉得补偿有点低,但也认了,只有少部分补偿极低的农民朋友会细究,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对此问题最高法已经给与我们答案,请参看杨海平诉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杨海平诉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行终438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称杨某被占菜地不在晋政地字(2007340号征地范围内;征用”、”征收”混乱;在赔偿问题上也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将340号、30号批复作为征收已成事实”的证据使用错误。请求:撤销判决停止土地侵权,恢复土地原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最高法观点

关于临县人民政府处置再审申请人土地的问题。根据(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最高法裁定

本案涉案土地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07340号批复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即胜利坪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认为晋政地字(2007340号批复文件并不包括其土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征收土地后,临县人民政府在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补偿标准,拒绝领取补偿款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土地进行处置的行为违法。鉴于涉案土地已经挂牌出让并用于建设,判决履行该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原审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该违法行为不能否定和改变涉案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胜利坪村民委员会且补偿标准达到30万元/亩,远高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当时规定标准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的问题,由于涉案土地已经事实上被征收,且补偿款项已经足额拨付到位,强制征收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在此情况下,原审征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宜否认整个征地行为的效力。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海平的再审申请。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法定程序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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