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往往会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的方式去了解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及规范,但是如果遇到暴力征收,被征收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案例:
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农民芦某家种了30多年的耕地,该耕地面积为8.1亩,芦某尽管有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上还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法院两审均认定芦家无合法承包权,此外芦某还面临12年有期徒刑。 案件起因是一起暴力强拆事件。某日凌晨,强拆队损毁芦家的农用建筑物及车辆。芦某报案后,警方调查无果,芦家人诉诸信访。此后,在警方主持调解下,芦某与未取得用地手续、也无征收资质的开发商华宇集团达成协议,二者就华宇集团向芦某支付拆迁补偿费等共计700万元,芦某同日签订息访协议,但华宇集团于付款当天即报案称其被诈骗,此案被当时的市领导“督办”。 诈骗案的侦办比强拆案顺利得多,但自始就存争议。警方最初以“诈骗罪”报请批捕,检察院未批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公诉时又改为“合同诈骗罪”。芦某本人及其律师始终作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芦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446528元,返还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被征收人如何避免在征收过程中构成诈骗罪
首先,我们来了解《刑法》中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我们可知,构成诈骗罪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
从以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征收人若想规避此类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不动”,应万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签署补偿协议应保持“被动”,尽量不主动提出与其他开发商等主体签订补偿协议,防止开发商“请君入瓮”。
(二)诚信做人,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应确保提供的权属证明或材料的真实性,切忌弄虚作假,亦不应隐瞒与补偿相关的真实情况,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及时寻求帮助,在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里面的约定内容可能存在很多陷阱及风险,遇到难以决定的事项,应及时与专业的律师沟通,规避风险,确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不是我的我不要”,因诈骗罪要求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要做到不贪图小利,积极追求合理补偿,不追求超额补偿,则一般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规避此类风险。
美泰律师认为,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暴力强拆的情况逐年降低,但是仍有个别地区存在该类现象,面对此类问题,要早发现,律师早介入,才能避免或及时挽回不必要的损失,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