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村民一般都认为,自家的“集体土地”就是“自己的”,当然可以传给孩子。因此在征收时此类认识会产生很多纠纷,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可以继承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实际上有两种:一个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该种方式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占比最大的一种承包方式;另一个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该种承包权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下面就这两种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跟大家分析一下。
1.农村家庭联产的承包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而不是某个人的财产。因此,如果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仍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则会由村集体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的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因此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承包的林地和四荒地。这类承包权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国家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周期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果不能继承,很难保障承包方在其死亡时因履行承包合同所带来的收益,也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因此,该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