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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您需要知道这些事!

【导读】在老百姓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大家对此可能并不了解,从而在无形中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那么针对房屋价值评估您需要知道哪些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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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就擅自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二、评估时间要注意,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

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说房屋价值评估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进行,评估过早或者过晚都将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征收决定公告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无证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只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不予赔偿。换言之,无证建筑只要在之前的认定程序中没有被认为违建,都应当评估。


三、评估报告的签收。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可以签字,且应该妥善保存评估报告。此处的签字仅仅代表收到被征收人收到了评估报告,并不代表认可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大家不放心,可以在签字时备注“不认可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中可能包含有对被征收人维权有利的内容,切勿遗失或损毁。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要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是不合法的,如果房屋评估中存在上述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拒绝签字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综上,老百姓一定要知道关于上述房屋价值评估的这些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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