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湖南的村民咨询,其承包的3亩多山林,有林权证,2053年到期,在去年被政府征收。协议签订后补偿款共计19万多已经到村里。村里只准备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按每亩300元/年标准,一直支付到林权证到期的53年,共计不到3万元。当事人觉得非常不公平。那么,村里这样做可以吗?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在支付给村里之后,会留存一定比例进行再分配;安置补足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会给到失地村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证费由相关社会保障机关统一管理。
其次,支付给村里的土地补偿费,村里并不是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的。不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应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在村里内部调整承包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如果村里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村里这样进行分配征地补偿款明显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其可以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监督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很多地方性法规和红头文件,并且直接影响对被征地村民的补偿利益,因此,在大家遇到不公或者疑义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应得利益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