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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律师告诉你应当这么做!

【导读】实践中,总会有村委会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形,要知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虽给予了村集体可进行自治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只手遮天”决定村里的全部事务,那么对村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村民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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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4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见违法类型及实务观点】

1、将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759号。

2、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处分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产,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753号

3、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2020)沪02民终9965号

4、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行为,应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擅自讨论决定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874号

5、转让集体所有的房产,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可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2014)民申字第1765号

6、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合同约定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损害村集体及村民利益,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23号


【美泰律师说法】

综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决定,擅自处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行为,均可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实践中,广大村民朋友凡涉及上述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均应主动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村民会议讨论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书面文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慎审查。对于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美泰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阶段,可通过村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获取决议内容、相关部门备案等信息;

第二阶段,对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或违法决议的行为提起查处、举报程序,要求有权机关对其责令改正或进行监管;

第三阶段,一旦发现未经过合法的决议程序涉及侵害村民利益的事项可选择向法院直接起诉。

美泰律师最后还需提醒大家,对于村委会行为无效的推进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提起程序前务必做好充分的证据搜集以及精准确定充足的法律支撑,以免浪费诉讼机会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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