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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如何补偿?

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屋是否一定是违法建筑?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请参看最高法王行洁诉长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20041月,王行洁、王旭刚、王学样与同旺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1231日止。租赁期间,王行洁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增建,后双方因增扩建筑物所有权发生争议。另查明,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据王行洁陈述,其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部分为同旺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部分为县里的国有土地。2015324日,同旺村委会通知承租人王旭刚、王行洁,限其于2015430日前将所租房屋全部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该二人接此通知后,未着手腾空所租房屋,而是继续营业,同旺村委会便用铲车及渣土堵在木星家具超市的门前。201558日,王行洁与王旭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同旺村委会对其增设的不动产折价补偿1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案诉讼期间,2015531日王旭刚与同旺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租赁期间所增添建筑物完整归同旺村委会所有”,同旺村委会随即撤除了堵在木星家俱超市门前的障碍物,王行洁和王旭刚于2015611日撤回了对同旺村委会的起诉。但《租赁房屋补充协议》被(2017)晋04民终134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201651日,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王行洁租赁和建设的建筑物即木星家具超市进行了强拆。

 

二、最高法观点

关于无建房手续房屋在征收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问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予以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本案中,王行洁自行加盖了部分建筑用于经营,该部分建筑并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王行洁起诉要求长子县人民政府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没有建房手续房屋如何补偿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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