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于政府统一政策考量,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可以明确规定在征收前的某一时间点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万照,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强(系金万照儿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岩(系金万照儿媳),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博岩,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金万照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房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行终3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郃中林、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万照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0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预征地公告后,金万照于2012年至2013年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了四处房屋。2017年7月11日,平房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预征地公告后2010年抢建的房屋30户给予了产权调换70%安置补偿,而金万照所建的房屋未予补偿。金万照起诉请求判令平房区政府给予其于2011年后建设的房屋按照70%产权调换进行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万照的案涉房屋应否获得补偿。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7月11日,平房区政府作出的《哈尔滨市综合管廊建设(商家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规定,2011年3月1日之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平房区政府确定的不予补偿的时间点,属于政府的统一政策考量,并无明显不妥,且对该时间点的确定,金万照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针对其所建特定房屋所作。金万照自认其案涉四处房屋均于2011年3月1日后搭建,没有相关建设手续,因此,显然不属于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应予补偿的范围。故金万照有关判令平房区政府对金万照2011年3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按照70%产权调换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金万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金万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郃中林
审判员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之宇
书记员纪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