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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行政登记如何区分处理?

土地权属来源清楚且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权属有争议时进行土地行政登记有区别吗?如果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作了土地行政登记应该怎么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或纠纷呢?请参看最高法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村民委员会亭桥下村民小组因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村民委员会文城南村民小组、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村民委员会春头坡三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王保贤等20人诉沧州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一裁判要旨

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后,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后,方可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第十七条规定,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权属来源清楚,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如果尚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则需先行解决争议,确定权属后再予以登记颁证。

 

二、案例二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清楚、明确的,无需再次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对土地权属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或者直接针对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行政登记区分处理的相关判例与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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