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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征收,”长远生计有保障”是什么意思?

农民的耕地一旦被征收,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来源。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农民遇到“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阻拦工程,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到上级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情况,就此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那么,“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指什么呢?


  一、想征地,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又被称为“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被依法全部或部分征收。想要征收农民的土地,为农民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不仅是必要的程序,而且是关键的一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因为失去赖以生存土地的后顾之忧,国务院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不得拖延


  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便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此确定失地农民何时能够享受社保很重要。


  法律依据: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三、保障生活是原则,补偿不足应当依法增加


  被征地农民常常因为政府有关部门节约征地成本,采用一次性补偿的原因,而导致未来生活没有保障,钱一用就没了再赚就难了,很多农民甚至无法继续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以上为农村土地征收中,有关“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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