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人咨询,其购买了某村村民的房屋,并且流转承包了部分土地,但户口不是该村的。2012年征收时,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后,把收到的补偿安置款截留90%,只给了他10%,这样合理吗?本村之外的人购买的房屋和流转的土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者赔偿吗?
律师分析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
一、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二、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除此之外,《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2004]4号)对于此类纠纷,意见是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后,进行妥善处理。不同情况处理意见参考如下:
1.对于本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2.宅基地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宅基地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没有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买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宅基地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没有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实际居住使用时,对合同效力暂不处理,产生纠纷时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支持买房人继续占有、居住、使用。如果房屋被征收或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扣除买房人购房款后,考虑买房人重新买房的合理支出,由买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一般可以考虑按7:3左右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流转承包集体土地这块儿,根据流转合同约定,其只是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是村集体的,因此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但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是其个人财产,这一部分的补偿是可以获得的;同时因被征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还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及其房屋有其特殊性,涉及很多法律法规、部委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同情形最终结果差别很大。因此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用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试点县(市、区)104个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浙江省:德清县、龙港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鹰潭市余江区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潍坊市寒亭区、汶上县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沙洋县、恩施市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眉山市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沙县
云南省:宜良县、玉溪市江川区、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2.整市推进试点的地级市3个
浙江省:绍兴市
安徽省:滁州市
四川省:资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