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吕耀东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阜市政府)、苏蛟、苏代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一、案情简介
吕耀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苏蛟、苏代玉二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曲阜市政府向再审申请人颁发的曲字第09714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合法有效。请求:撤销(2018)鲁行终字第1666号行政判决书。
二、最高法观点
1、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据此,即便按照吕耀东主张,苏蛟、苏代玉在2012年7月27日的庭审中即已知道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的存在,后者为解决房屋登记纠纷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期间亦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日作出,苏蛟、苏代玉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关于本案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苏蛟、苏代玉曾在相关案件中提出撤诉的真实目的并非放弃诉权,而是提起对涉案房屋规划许可证的撤销之诉,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撤销被诉房产登记行为,故本案并非重复起诉。
3、关于曲阜市政府向吕耀东颁发的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房屋登记行为发生在1995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并参照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并无不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对权属是否清楚、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本案中,吕耀东在申请房产登记时,涉案房屋已由其弟卖予苏蛟、苏代玉,苏蛟、苏代玉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居住。曲阜市政府将申请材料证件不全,特别是缺少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房屋予以登记并颁发09714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违反了上述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裁定驳回。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因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是否算拆过起诉期限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胡,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