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后续可能遇到被征收的情况下,农村村民手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越来越高。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重大利益,现实生活中,村民手中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村委会收回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吗?本文给大家分析一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中具体法定条件是:
1. 首先欲收回的集体土地的性质必须为建设用地;
2. 其次必须是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
3. 然后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
4. 最后需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被收回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由于我国乡村基层法律意识淡薄,在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利益纠纷时,往往头脑混乱没有方向。此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自身权益遭受重大受损,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