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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法律明确了征地拆迁五不准!

导读: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农业之资、农民之根,为了保护农村土地用途,保护农民的根本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其中跟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总结有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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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主体资格的,不准擅自组织和实施征地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各项文件、公告没有下发到位的,不准实施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也就是说土地征收要先有拟征地公告,且要公告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只有应该公告的文件已经公告,相关法定程序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征收土地。


三、不准先征收后补偿,必须补偿到位才能拆房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拆迁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四、不准使用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逼迫拆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不准违背村民意愿实施非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在已经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非法强拆。


综上,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在被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存在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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