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征收补偿的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会约定通过产权置换,即取得安置房的方式来获得补偿,那么如果通过补偿协议置换取得的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广大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产权置换补偿协议其性质为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拥有行政性和合约性两种属性,因此当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不合约不合法时,需结合国家赔偿和合同的违约责任来进行综合评价。
其次,基于第一点行政协议的性质可知,协议的一方即行政机关因未提供符合约定类型的安置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协议约定,也严重违反了地方规章、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于该种情形,被征收人可向法院提起针对协议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即如果是基于该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时,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履行交房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2016)最高法行申1611号行政判决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另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应当是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迟延支付该价款期间的利息。
最后,美泰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安置房关乎到我们的重大合法权益,在补偿协议到期需交付安置房时,要审查安置房的质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和当地法律规定,如果一旦出现安置房交付不合约不合法的情形可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