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广大农民朋友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第一要务就是提高收入水平,努力走向富裕,然而仅仅依靠种植农作物获得的收入很难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开始寻求务农之外的致富路径,如将农村住宅用于开办农家乐、民宿,进行“住改非”用于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很多景区附近,这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集体土地上的该种“住改非”房屋及其设施遇到征收时应当如何补偿呢?
第一、对于“住改非”房屋的损失,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在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程序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一是在程序上更为规范,尤其是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评估,通过评估程序确定的补偿价格比行政机关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更公正合理;二是如果通过作出书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由测量机构测定面积,房屋的性质也认定为“住改非”,且按评估区间价格进行补偿,对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费、过渡费等均按安置补偿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亦需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明确各项补偿并告知诉权等,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各项权利;三是从结果上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全面综合考量;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再结合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此可见,在征收国有土地时若造成了被征收人停产停业,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所进行的集体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也因考虑该因素,酌情给予补偿或补助。
其次,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存在客观损失的情况下,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此举符合行政行为的合理和比例原则。在征收能实现公共利益且带来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时,也应考虑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给予农民充足且合理的补偿。
第三、对于是否符合“住改非”资格的认定问题;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安置补偿价格不同,相关权证载明的用途与实际用途发生矛盾,会导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基于此,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综上所述,将房屋“住改非”的农民利用其住宅进行经营活动,该经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为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住改非”而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行政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