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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土地,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导读】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违法征收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为了遏制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那么,面对这种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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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土地的形式有很多,实践中主要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征用土地、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征地审批文件、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被征收土地、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以及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等等情形,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时,被征收人都应当警惕,此时您可能正在面临违法征地行为;


其次,若遇到行政机关的违法征地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且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十七类非法批地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见文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另外还需注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政府及其征收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内部管理、层级监督监察行为,且由于查处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被征收人在对处理结果不服时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而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违法性审查;


综上所述,美泰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地行为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同时由于处理结果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对其结果也享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但此时务必注意要及时并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达成维权的最终目标。


【相关法条】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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