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合理利用闲置土地也显得尤为重要。那么,闲置土地可以无偿征收吗?请参看最高法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琼海市土地管理局与龙成开发公司于1996年6月25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龙成开发公司受让案涉19.7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琼海市政府于1997年6月给龙成开发公司颁发海国用(97)字第6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直至2017年12月29日琼海市政府作出第180号无偿收地决定时,龙成开发公司一直未开发,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19.74亩土地构成闲置正确,琼海市政府作出无偿收回土地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因2017年3月开始的收地过程中,龙成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工商信息显示最近一次核准日期为2003年12月15日,琼海市政府在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联系不到龙成公司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9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有关案涉19.74亩土地的《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虽然收地过程中,琼海市政府存在错将有关文书送达给案外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龙成开发公司倒签文书、给抵押权人信达公司的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但龙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龙及信达公司的代表均参加了2017年12月11日琼海市国土局召开的听证会,故琼海市政府并没有剥夺龙成开发公司和信达公司的陈述、申辩权,该程序瑕疵属于轻微违法。一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180号无偿收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以程序轻微违法,不应撤销为由,确认琼海市政府作出180号无偿收地决定的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海南省政府41号复议决定实体认定正确,但未能查明程序轻微违法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予以撤销正确。
二、最高法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送达等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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