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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征先占、以租代征怎么审查?

行政机关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或者未征先占,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是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的呢?请参看最高法王中高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土地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31015日,侯营镇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村民委员会、东昌府区财政局签订《西环南环路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侯营镇政府、东昌府区财政局和侯营村委会均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刘培国作为市城区”五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领导也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载明,经东昌府区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征用侯营村属”五环工程”西环、南环路地段的土地2651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036.86平方米;被征用土地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前土地征用补偿价格为每年按亩产800斤小麦、800斤玉米计算,小麦价格为上年度国家保护价,玉米价格为当年度111日玉米收购价,每年1231日前付清本年度补偿款。王中高系侯营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耕地。2014226日其承包土地因”五环工程”被东昌府区政府和侯营镇政府占用,占用承包地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最高法观点

1关于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占地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王中高所承包的土地是为农村集体土地,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代替审批征收占用王中高承包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确认强占土地行为违法,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

2关于是否驳回王中高行政赔偿请求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中高行政赔偿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时机尚未成熟,二是等待补办征地补偿程序中救济。关于第一个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王中高所承包的农田被违法占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损害,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关于第二个理由,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非法占地行为,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是否以及能否补办征地手续,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二审法院关于该问题的认定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3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王中高对于存在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的损失,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种植以外的损失。考虑到本案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与王中高所在侯营村委会已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按照每年每亩”双八百”的标准对土地承包人给予补偿。对于王中高的损失,该补偿尚属合理。王中高在已存在对其承包土地给予每年每亩”双八百”标准补偿的情况下,由于其并未提供被诉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其他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中高要求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等给予其原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政府补贴等经济损失共计192823元的诉讼请求,结论并无不当。对于本案存在的未征先占,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违法行为,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未征先占、以租代征怎么进行司法审查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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