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城市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会碰到征地拆迁。由于有些地方政府提前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储备,导致产生一些集体土地被征收多年,上面的房屋未被征收的情况。这种房屋不同于城市商品房,那么在碰到征收时该如何进行补偿呢?
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为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以此保障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中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多年后,地上房屋被征收时如何补偿的分析。大家如在征收中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文章下留言或者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