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中,补偿款如何分配是纠纷争议的一个主要内容。要解决宅基地如何分配补偿款的问题,首要需要解决的是,宅基地都涉及哪些权益,权益的主体就是可以分得补偿款的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权益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有:
1、土地所有者权益
2、宅基地使用者权益
3、房屋所有者权益
二、宅基地权益主体有哪些?
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
1、土地所有者权益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8条
2、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主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
3、房屋所有者权益主体为房屋所有人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39条、第153条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有哪些?
1、宅基地土地补偿及权益主体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2、宅基地上居住权益补偿及权益主体
宅基地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居住权益的征收补偿应包括:
1、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
2、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征收,权益主体和补偿款分配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