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因此,从原则上讲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正因为有此规定,所以村委会作为代村民行使权益的机构就有了合法或者非法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机会。那么,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一定违法吗?什么样的提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如何注意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村委会可以提留征地补偿款吗?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即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前条件便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什么样的提留征地补偿款是违法的?
虽说村委会可以提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即对于私留、截留征地补偿的行为,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
三、对私留征地补偿款的监督与救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且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
以上是关于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