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周一的公众号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什么是信访,解释了为什么信访内容一般不可诉的原因。那么本期我们将介绍一下,有一种信访答复是可诉的。
关于信访答复可不可诉,在实践中一直有较大争议,法院也经常会以信访事项不可诉、应按《信访条例》处理为由驳回原告之诉。
2018年,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0种行为,其中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受理。
但是,并非涉及信访事项的答复都不可诉,关键还是要看信访答复的内容什么,即是不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或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改变了先前的具有实体意义的答复内容。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不再受理,是指对重复信访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而不应扩大解释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受理。
如果信访答复只是内部程序性的告知或答复,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或并不涉及信访人的实体权利,自然不可诉;同时,复核意见如果也仅是重复先前机关作出的答复内容,没有作出新的处理(这种处理必须是实体上的处理),自然也是不可诉。反之,就可诉。因此,如果信访意见做出了实体上的处理,并非重复先前机关做出的答复内容,即可诉。
给我们的启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地依文解义,要把握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做到准确地理解和正确的适用。虽然一般情况下信访不可诉,但是原则中有例外,涉及到老百姓的实体权利或为老百姓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改变了先前的具有实体意义的答复内容的信访答复,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