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超出审批面积的宅基地遇到征收时,征收机关往往会以超出部分违法为由而降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注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必然是违法的。要知道在我国宅基地超面积能否确认权属并获得补偿的问题必须分阶段依法处理,且处理时应以尊重历史原因为基本原则。那么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具体应当如何认定呢?
【1982年前】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律师提醒:这里需注意,由于年代久远,被征收人如果已经丢失宅基地占用面积的凭证,务必及时找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以便更好的向征收机关主张补偿利益。
【1982年至1987年间】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律师提醒:在此期间形成的宅基地超规定面积问题,如果超过面积已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仍然是可以确权的,且确权后当然的可以享有该部分的安置补偿利益。
【1987年后】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另外对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律师提醒:即便是87年后宅基地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也不能一律不予补偿,要考虑到是否存在继承、赠与、符合分户条件但未申请到宅基地建房等历史原因,即征收机关在进行安置补偿前需要充分的对被征收人宅基地超规定面积问题履行调查义务,未进行调查认定即一刀切的降低补偿或不予补偿一定是违法的,遇到该种情形被征收人需要积极的搜寻相关证据向征收机关主张权利,在搜集证据或主张权利遇到阻碍时,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调查、参与协商谈判、提起相关司法程序,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