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老百姓对土地征收一事一知半解,通过自己查找法律或者咨询专业和非专业权威来断章取义,似乎很懂了,但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在不同土地性质的法律适用上,老百姓就很容易产生这种错误。那么,集体土地被划入“棚改”城市规划区,是否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呢?
一、“集土”“国土”的征收程序不能混同
就现阶段而言,“城市”和“农村”土地在法律性质、征收补偿原理上泾渭分明。虽然一些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这仅限于极特定的情况下,且仅是对补偿标准的参照,而不涉及征收程序。
二、集体土地征收应先将土地依法收归国有
1、如果拟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必须按照集体土地性质征收,即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否则即为未批先占、错用法律程序。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收后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即“地随房走”。
3、对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征收后对地上房屋在内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即“房随地走”。4、集体土地绝不允许房屋征收的同时,将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同时收回的情况,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三、最高法案例的裁判精神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218号一案的裁判要旨中,最高院明确了“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此裁判本意为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将其曲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四、“棚改”法律程序的适用问题
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成片老旧房屋。若牵涉农村集体土地,则必须依法先履行征地批准程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交叉重叠的情形,维权时应当首先对土地性质保持高度敏感。
五、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7、21、26、33、45、4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