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最高法:已经领取补偿款后不可就同笔款项再申请行政赔偿!

导读

再审申请人向政府申请赔偿,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对灭失的房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并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该行政赔偿诉讼已经生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已经和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建筑物、附着物等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再审申请人意欲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申请并将已经终审的行政赔偿事项再次纳入到诉讼中来的做法,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和认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1166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百果,男,19488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宛康,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高百果因诉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阳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5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百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参诉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二)拆迁补偿行为与本案答复行为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再审申请人所申请返还的物品已经作出了合法补偿或已交由再审申请人处置,才能认定对再审申请人不产生实质影响。(三)赔偿诉讼与本案答复行为也没有关联性,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是真实合法的,而不涉及行政强拆赔偿和拆迁补偿问题。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偏离了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提审,撤销一、二审裁定;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2018727日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答复书违法并撤销;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明确真实的返还财产答复书;4、赔偿再审申请人参诉本案的所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百果向被申请人提出《财产返还申请书》,申请返还房屋内的财产。洛阳市政府于2018727日作出关于返还财产申请书的答复,告知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房屋拆迁队将屋内所有物品搬出未归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上述答复违法,并撤销该答复,重新作出决定。根据二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赔偿,洛阳市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对灭失的房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并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该行政赔偿诉讼已经生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已经和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建筑物、附着物等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再审申请人意欲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申请并将已经终审的行政赔偿事项再次纳入到诉讼中来的做法,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和认可。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百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高百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仝 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聂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王莹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