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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不得剥夺被拆迁人行政赔偿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叶先生位于温州市某村的房屋被温州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叶先生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19年8月叶先生向街道办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街道办赔偿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但街道办一直没有作出答复。201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叶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街道办依法赔偿自己因房屋被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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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叶先生于 2019年8月2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回复。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叶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叶先生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上诉人(叶先生)先就涉案房屋被强拆向被上诉人(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于同月就该强拆行为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经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上诉人应于前述判决上诉期届满当日知道该强拆行为违法,至 2020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而且,行政赔偿可单独提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上诉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没有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如要求先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 2019年8月2日提出的赔偿申请为起算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终审裁判

本案中,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于2019年12月26日经生效裁判确认违法。自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行为侵害的事实方得以确认,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才成立,故此时才能认定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至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前述2年赔偿请求时效。原审法院以叶先生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直接提起诉讼:

1、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

2、先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违法后,再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申请+诉讼:

先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申请,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2个月内不回复,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申请人认为赔偿不合理,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若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但是,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时间,否则将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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