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长期外出打工并不少见,已经成为农民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那么,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有权享受征地安置补偿待遇吗?请参看最高法刘红侠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安置补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初,因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烈山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刘庄等自然村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刘红侠于1969年12月出生于平山村,1993年出嫁至古饶镇况楼村陈路口庄,其离婚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长期外出打工。1996年刘庄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刘红侠的承包地全部被收回。自1996年后,刘红侠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刘红侠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红侠补办了户籍。一审法院认为因刘红侠户籍系于2013年11月5日补办登记,刘红侠近20年没有经常居住在刘庄村,且无房产和承包地,故根据淮政办[2011]19号补偿方案,刘红侠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不应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红侠不服申请再审。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红侠是否应当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待遇。本案中,淮北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红侠补办了户籍。该时间虽然晚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但从淮北市公安局古饶派出所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刘红侠户籍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看,该户籍补办行为,系对刘红侠出生于平山村刘庄,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故而,该补办行为具有对刘红侠所拥有的平山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鉴于刘红侠系平山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其离婚后长期外出打工,且没有证据表明刘红侠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故其应当享受前述20㎡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
判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80日内,根据淮政办[2011]19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确定的标准,对刘红侠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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