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它可以继承吗?可以转卖吗?自建房时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赔偿呢?就这些问题,山东高院在4月7日撰文进行了详细分析讲解。
1.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能得到安置补偿吗?
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由文中内容可知,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不能得到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