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农业生产,土地更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广大农民心中占有很大的分量。近些年,国家为保障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和有效利用,实现农村土地和农民利益最大化,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一些违法用地形式,包括“以租代征”也随之应运而生,严重扰乱国家的用地计划。那么在农村,到底哪些租地形式是以租代征呢?
一、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这种租地形式的通常操作就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与村委会沟通,村委会以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为幌子,动员农民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二、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这种租地形式是以租代征的常见形式。通常是一些基层政府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繁琐严格的程序,摆脱用地指标的限制,加快城市化,以政府的名义直接与农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共设施。
三、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有些地方的基层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指标,尽快落实经济建设项目,利用自己在当地的公信力和威望,违法为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担任土地租赁的中介人,为其担保,骗取农民的信任。
四、基层政府转租集体土地;
有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先与农村签订租赁协议,租得农村的集体土地后又再转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这种租地形式表面看是政府行为,其实也是以租代征的一种。
五、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些村委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欺负广大农民不懂法,以低价租用农户承包地,再进行非农业建设,以获取暴利。这种形式看似租地其实是以租代征,是村委会为了规避农用地转用手续,摆脱国家法律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六、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一些村民明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是为了非农建设,但因不懂法,不知是违法行为,为了一时利益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出去。但这种租地形式其实也是以租代征的一种,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和用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是无效的,在村民与用地者之间就土地破坏或租金发生纠纷时,并不受法律保护,得不偿失。
综上,不难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租地形式其实是以租代征,这些行为都是在变相逃避国家法律对农用地的保护,在侵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朋友要擦亮眼睛,避免签订违法的以租代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