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美泰律所接到很多房屋已被拆除的被征收人咨询,发现大家普遍遇到的问题即是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此时行政机关以“一口价”的方式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而且该金额往往不符合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价值,那么房屋被拆除后,就真的不能再进行评估了么?下面美泰律师通过两则最高院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解答。
【是否还能够出具评估报告】
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主体查明的和相对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
【评估价值时点应当如何确定】
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点作为评估价值时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联席会议认定资料、房屋拆除前照片等原始资料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927号
综上两个最高院案例的指导精神可知,被征收的房屋即使是在未经评估获得补偿之前即被强制拆除,也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合法且合理的追溯性评估,并且出具评估报告,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追溯性评估】
追溯性评估是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在过去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并于评估工作日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由于进行追溯性评估时被评估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因此要求在评估初期需要收集足够多的原始材料,调查中要关注更多的细节,评估方法也应结合房屋的建造成本、地理位置、具体用途、预计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合理选择,在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中也需详尽阐明使用追溯性评估作出结果的事实及相关依据。
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房屋已经被拆除而不予评估,或仍然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来确定评估时点的情形,务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