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请参看山东蒋某诉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案。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蒋某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本村果园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30年。18年后的2017年4月,村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声称要将蒋某的承包地进行征收。2017年5月,蒋某在承包果园内的房屋、附属物被强制拆除。蒋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本次蒋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是由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蒋某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征收过程中未对蒋某地面附着物清点、核实,未经蒋某确认即强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征收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故未对地面附着物清点核实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判决市国土资源局因违法征收赔偿蒋某的损失。
三、律师建议
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未按法定程序征收,则属于违法征收,程序错误或缺失很容易因此而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政府有关部门征收行为异常,或者无法分辨政府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但是感觉权益已经被侵害时,请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加以鉴别,越早介入维权对您越有利,对收集各个阶段的证据越有利。
以上为土地征收不清点地上附着物属于违法征收的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