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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村委会不经报批程序擅自收回宅基地,必违法!

【导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然而农村宅基地也存在会被合法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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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4、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5、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或超过规定面积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6、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7、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8、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9、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收回农村宅基地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确需收回的宅基地还需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不经报批程序擅自作出的收回行为必定违法,广大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违法收回宅基地,务必及时委托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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