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泰律师团队接到了这样的咨询,小王在2011年的时候,和村委会购买了集体土地的一块荒地,总面积4亩多。但是村委会没有给他办理任何证件,说是上边政府不给办。他买这块儿荒地是用来建造加工厂的。今年年初的时候,县政府要收回这块儿荒地用来建市政道路,补偿标准是每亩赔偿330元,但是周围宅基地的赔偿标准是每平米赔偿1000元,赔偿标准差距过于悬殊,因此小王和周围同病相怜的3-4户小工厂都没有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想要一起维权。
律师分析:
该案通过分析可以得知,最核心之处在于集体土地中“荒地”的“买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土地)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根据这两个法条我们可知,针对四荒土地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进行承包,且承包绝非买卖。并且,由于一直没有任何证件来证实,连最简单的证明文件、合同小王等人都无法提供,小王等人应当在购买时就已知该笔交易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由于利益巨大,也默认了风险的存在。因此这位小王等人自认为的“村委会卖给我荒地”的论述是我们需要存疑、进一步了解的。有可能是基于村委会和他们“交易”时存在欺骗行为,欺骗其是可以买卖的,也可能是小王等人单方不存在合法、合理价值的交易即占有了该荒地。因此至此我们已不论述谁对谁错,而仅仅是在有限的条件里继续加以分析。
该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为什么给合法宅基地的补偿这么多,给荒地的补偿过于少。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49、50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其他方式的承包)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小王等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四荒土地的承包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约定其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并记录于合同中。本案中没有合同和其他证明文件,那么小王等人就很难去主张当时的约定事项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小王等人将“买”来的荒地用于了建工厂,其大概率不符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反而继续发展工业化,破坏了有限的植被。这些都是对小王等人很不利的论点。因此可以看出,县政府给的每亩300元的赔偿大概率是洒洒水般的“合理补偿”,而非对征收“小王买来的地”的受法律保护的征地补偿。
因此,在此给小王提出几个解决方式供其选择。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小王等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小王等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委托律师就显得极为重要了,美泰律师会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小王等人提出可能找到政府侵权的方法,也可以帮助小王等人收集自己是合法“买卖”(承包)该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