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稀里糊涂,在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3年后,当地行政机关告知期盼已久等待安置的村民,因为铁路线规划的影响,原安置地块安置房不能交付,我们将另行提供行政区域内富余安置房源用于安置,仅供你们选择!
乍一听,因为铁路规划的客观因素存在,导致安置房无法交付,行政机关为民排忧解难,积极为迟迟不能安置的村民寻找安置房源安置,作出变更安置的决定,这本应是民心所向,但为何在村民中反响那么大呢?
【案情简介】
某村地处海边,常年受到海啸、台风的影响,比较严重的时候会破坏村民的住宅。在2016年,当地行政机关为解决该村村民生计问题,陆续同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村民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腾空农村住宅,安置房在2018年建成并交付安置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村民翘首以盼安置房建设竣工并交付,一直等,终于在2021年10月,当地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对村民作出解答:因铁路线建设规划调整的原因,线路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交付安置房,经过会议讨论决定变更安置方案。
【村民无法理解】
1、村民不知铁路线如何影响、怎么影响到的安置房,没有初步规划图提供给村民。
2、铁路线规划从什么时间开始的?村民收到讯息是在2021年10月。
3、本定于2018年应交付的安置房,因何原因迟迟不能建成?
4、如今,安置房建设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工,目前安置房建设项目范围内在进行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徐徐”建设,为什么不积极建设并交付呢?
5、行政机关以线路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即剥夺村民在此安置的权利,单方作出变更安置的决定,而安置方案的变更,牵涉到村民的重大利益,为什么不能够提供事实证据以证明安置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并听取村民的意愿呢?
【行政机关再次作出安置变更决定】
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变更安置的决定后,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安置利益,委托美泰律师参与维权工作。在律师介入之后,因为表达了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在原安置地块安置,当地行政机关在变更安置决定的基础之上再作出补充变更公告,内容载明允许在原安置地块安置,但取消给予在其他安置地块安置的奖励并设定严格的选择时间,在选择期限内没有按照规定先交纳购房款,选择安置,将丧失在原安置地块安置的权利。
【律师思路】
1、安置房安置涉及到村民非常重大的利益,关系到村民的今后余生,如需变更安置,首先需要保障村民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而不能单方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再单方作出一个行政决定,这样做如何能够保证行政决定的有效施行?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土地征收,行政机关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都要求保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收到意见建议之后还需要进行调查并公布意见采纳的情况。在客观情况不能满足原安置方案施行的情况下,作出变更安置方案的决定也需保障被征收人和相关人的参与权。
2、村民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能够得以继续履行是村民的诉求,后面这次补充变更公告实现了村民的诉求,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当然要按照协议的规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因为客观情况存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责任,但不利的后果也不应当由村民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