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平时经常遇到,《土地管理法》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为此大家都不陌生。但国有农场遇到征收时,农场职工该怎么补偿呢?
首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当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之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进一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虽然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实际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当给到国有农场。而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场职工,因征收失去土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时,安置补助费给到其个人;如果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其其他就业岗位时,则安置补助费会给到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部分,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国有农场职工在农场土地被征收时,能够获得的“补偿”与农村村民比较相似。土地征收涉及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比较复杂,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纠纷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