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应由村民直接享有的安置补偿利益,为何迟迟不到位?
叶某某等11人系乐清市xx街道xx村村民,因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主管机关留出一块安置地安置失地农民,用以建设安置房,各村民享有安置房指标和安置补偿利益。
为实际享有安置房指标和安置补偿利益,2012年6月2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安置房)代建合同书》,由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安置房指标,代建安置房项目。
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村民若逾期不出建设款,由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摘牌价上浮5%—10%无条件回购村民的安置房指标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后来,安置房建设完成,村民逾期没有出建设款,但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收购安置房指标的义务。现状变成了:村民的安置利益被村委会和房开公司使用了,但相应的补偿利益却迟迟不到位。
二、案中案:起诉到法院,要求落实补偿利益,没想到引出了村委会的三份决议!
叶某某等11人就将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收购义务,并支付利息。
在该案当中,温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出三份村委会决议,说安置房指标的收购条件发生了改变,要求按照改变后的条件支付安置房指标,但叶某某等11人均表示没有看过这三份决议的内容,法官以这三份村委会决议为依据,驳回叶某某等11人诉讼请求,王威律师指导叶某某等11人及时上诉,同时单独对这三份村委会决议提起诉讼,并以此为由对之前那个案子申请中止。
三、法院需要回避,成功申请别的法院审理本案
在对村委会三份决议提起的撤销之诉中,被诉会议决议变更了指标收购条件,侵害了叶某某等11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超越权限,会议处分的事项重大(涉及资产上亿元),叶某某等利害关系人不知情,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等等,不一而足。
起诉后,王威律师发现金某某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该法院应当予以回避,因此向温州中院申请指定管辖,温州中院重新指定了Y法院进行审理。
四、村委会可以处分村民的安置补偿利益?法院:撤销!
Y法院起初认为本案案情简单,第一次通过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之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又一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后,王威律师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并为Y法院所采纳,最终,这三份村民会议决议中涉及到叶某某等11人安置房收购条件的内容全部被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被撤销以后,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了,悬在叶某某等11人头上的剑,终于被取了下来。
附件材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