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行政机关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的方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刻意规避法定的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于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知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资格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且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其次,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实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按照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与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整以及分析房屋初始资料,并对现场进行查勘;
(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利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和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从而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
任何一个程序的遗漏均可能导致最终认定结果的违法,也是我们在维权中应当重点注意的问题。
最后,即使被认定为“危房”,也并非一定需要整体拆除,而是根据“危房”整体状态与程度来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形,如果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可适用观察使用;
第二种情形,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则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种情形,对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可选择停止使用;
第四种情形,才是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适用整体拆除处理。
美泰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被征收房屋存在危险性为由强制拆除房屋,且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形,一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