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作出规定。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使土地征收成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径。这种方式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征地规模过大、征地程序不规范、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首次通过列举方式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属必需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自然资源部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关键点进行明确: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中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
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四种情形,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美泰律师认为,此次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细则,具有非常好的意义,
重点对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明确保护,杜绝“滥征”、“滥开发”集体土地情形的发生,要求成片开发农村集体土地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且在存在大量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地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下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类似用地征收和此前集建地同权入市的政策,都有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更好盘活和保护。